集团公司下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集团公司特下发了《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一、公司实行的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在公司各项目招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的建筑工人,在册登记必须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应确保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二、各项目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三、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项目,应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四、依法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项目应与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在册的工人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并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三级安全教育。
七、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八、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九、各项目应在显著位置上,将相关实名制信息的“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示于众。
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应严格把控,贯彻落实《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工程管理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