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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

发布时间:2018-08-27 点击数:112

   2018年8月,广西住建厅印发4个征求意见稿,对严禁垫资承包、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行业突出问题,逐一作出说明。具体如下:

   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

   二、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建设单位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三、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15%。

   四、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六、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

   实名制管理

   一、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资专管员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

   三、总包企业自工程开工起30日内,将劳动用工名册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10日内进行报备。

   工资支付

   一、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二、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总包企业人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

   三、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放。

   四、推广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资表,对逾期不上报工资表或支付不到位的,可采取代扣分包企业工程款等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分包企业不与总包企业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的,总包企业可暂不予拨付分包工程款。(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