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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改革的“变”与“不变”

发布时间:2016-12-07 点击数:1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以来,引起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师持证人员以及准备参加建造师考试而尚未参加考试人员等各方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从通知内容看,变动的主要是各类别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指标、建筑和市政工程业绩认定方式、建筑资质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方式的改变。“变与不变”,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很大。 

“变”与“不变”的内容 

226号文是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的简化,而159号文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申请和变更资质等相关工作的依据,也是县级以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具体分析226文与159号文有关内容,相比“变”与“不变”的问题。
一是通知中第一条“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变的内容是: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其他等级的各类资质的企业主要人员不再考核。

不变的内容是: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主要人员仍然要按相应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是通知中第二条“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第二条是对第一条的补充规定,即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各等级资质都不再考核建造师。

三是通知中第三条“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变的内容:对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中企业工程业绩中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即提高了建筑面积标准。

不变的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中企业工程业绩中另外三项考核指标未做调整。

四是通知中第四条“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第四条是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资质中企业业绩认定方式做出的调整。

以上226号文中变与不变的内容,从建设主管部门在新版资质换证过程中也多次出现变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月31日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需按照新《资质标准》的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进行考核,换取新版资质证书。2015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又印发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通知中第四条“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从《实施意见》到(建市[2015]154号)通知,对企业主要人员指标的考核大幅简化,再到此次“建市[2016]226号”文件的下发,对人员指标的考核又做了进一步的简化。

“变”与“不变”的影响

建设主管部门在转变监管方式。从住建部修订资质标准、简化旧版资质换证、资质证书由一正六副(或八副)到一正一副及此次226号文的下发等变化中可以看出,建设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的一系列措施正是国家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政策的缩影。“四库一平台”建设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不断降低事前审核的门槛,切实将工作的重心转到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将主要精力投放到企业承建施工项目的监管上,将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指标的考核重点放到具体项目的实施上,重点抓好项目经理持证上岗问题,抓住了建

造师管理的根本,更有成效,更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设置的初衷。

建造师挂证人员将很“受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以上的各等级资质取消建造师考核后,最受伤和最受打击的莫过于建造师挂证人员,可以说用于维护企业资质的挂证人员的好日子应该是不多了。226号文的下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多年来建造师挂靠(即人证分离)的问题。从此次资质换证过程中各类建造师市场价不断上涨可以看出,换证前期施工企业为满足新资质标准考核的要求,花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从社会上聘用建造师人员,导致建造师挂靠价格水涨船高。从建造师挂靠企业用于维护企业资质有效性来看,挂靠人的风险较小,但挂靠项目则风险很大,因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终身负责,项目经理也是高风险职业之一,随着维护资质的建造师数量降低后,社会对建造师需求量将大幅减少,挂靠企业用于维护企业资质的现象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既对施工企业有利又将带来新挑战。从“变”与“不变”的内容可以看出,取消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指标对企业是最有利的,尤其是为满足企业资质有效性而外聘建造师的施工企业是一项利好,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能够较大幅度降低维护资质的成本,即减少外聘建造师的费用和内部持有建造师证员工的相应补贴费用;二是企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费用投入到发展前景更好、潜力更大的市场和业务上,培养更多能满足企业业务发展需要的建造师。有利于调整不同企业资质所需建造师数量。面临的挑战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设主管部门虽然在资质审核时降低或取消主要管理人员考核标准,但加强了对项目施工中主要人员的检查考核,由事前监管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对建造师持证上岗的管理。目前,各行业施工项目业主和监管部门对项目经理持证上岗要求已经极为严格,每个项目的项目经理上岗后必须将建造师证件压在项目监管部门或业主单位,直到项目完工。这项措施抓住了建造师管理的要害,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对建造师人员数量不足的企业将是一个重大考验。可以说,将来施工企业的竞争除了技术装备和资金实力外,建造师储备的多少是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谁的建造师数量多,谁就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投标,谁就有更多的机会拿到工程,谁就会有更多的工程施工业绩,谁就会有更多的市场话语权。随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四库一平台系统”的逐步完善和成熟,施工企业的业绩、主要人员(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等信息上传系统,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检查和对招投标监控时,可以通过系统平台检查相关人员资质、资格和工程施工业绩及工作经历情况,建造师承担过的项目须与系统平台的工程业绩相匹配,对于想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企业主要人员资格和业绩造假蒙混过关的企业将无处遁形。

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方式的转变,虽然企业在申报和变更资质时企业主要人员考核的难度降低了,门槛相对低了,表面上资质标准需要的建造师数量减少了,但企业为了发展,必然要多承揽工程,必然需要更多的建造师,否则难以维持企业参与市场投标和项目管理需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短时间看,通知的下发对施工企业降低证书补贴成本表现明显,但从长远看,企业发展面临很大挑战,一是建设主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后,企业对自身人力资源管理尤其是项目经理培养培训并取得建造师资格应提上日程;二是持有建造师的人员将是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竞争的重要目标,建造师将成为施工企业的稀缺资源,其身价将大幅提升,如何避免流失也需提上日程;三是要加快适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严格执行“四库一平台”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施工项目业绩及建造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上传系统平台,为企业参与市场投标提供有力支撑。

建议

从建设主管部门几次简化资质考核标准中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看,采取的步骤是走一步看一步,每一次都有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但从此次通知的内容看,还存在一些不足,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注册建造师作为一项执业资格,持有建造师证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完全可以由事后监管加以控制和解决。任何类别和等级的资质都无需将其设置为考核标准,完全取消。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方面的考核指标更是没有存在的意义。

二是部分行业的机械设备考核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如公路资质中机械设备有关标准可以适当简化,专用设备可以保留,而市场上通过租赁完全可以解决的通用设备可以取消。

三是目前各行业项目管理中要求项目经理建造师压证时间拖延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项目完工后业主不及时竣工验收,建造师不能及时解锁,导致其不能作为拟定项目经理参与新项目投标工作,导致人才浪费。建议配套出台有关建造师压证管理的规定。(来源:施工企业管理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