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12〕350号]

发布时间:2012-05-27 点击数:129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财政局,各管委会,市级预算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2010]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建设工程,应按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其中建设工程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还应遵守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且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应纳入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建,并在报建时作统一标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审核。

集中采购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和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凭“工程项目采购需求表”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分散采购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三、城市维护项目中,工程类(改造、大修、中修等)应纳入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并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城市维护项目中的整治类、日常维护类(小修、日常养护)、行业管理类等项目,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并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货物类目录的,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受预算单位委托,按以下要求进行:

1、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和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发布。

2、建设工程的开、评标在本市有形建筑市场或集中采购机构开、评标场所进行,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派员监管。

3、评标专家可在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并逐步实现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

4、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应向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及时进行有关备案手续。

5、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后,至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至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直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此外财务监理委托按沪府办发(2010)41号执行。

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履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等监管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市、区建筑建材业受理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可与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就具体事项制订细则。

八、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