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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三种途径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09 点击数:92

为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均可投诉,并通过自行调解、机构调解、法律解决三种途径来解决。

办法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接到投诉后,受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处理投诉的机构,应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办法规定,可以通过自行调解、机构调解、法律解决三种途径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人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物业单位协商;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诉人可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当上述协商和调解无效时,建议投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