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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4 点击数:103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规划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名册使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住宅综合改造工程)是指,对本市1980年以前(不含1980年)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未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既有住宅,进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由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本名册适用于列入2012年至2015年北京市住宅综合改造工程。凡参与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住宅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均应当为本合格承包人名册内的企业。

第五条本名册内所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均为合格设计单位,均有平等参与本市住宅综合改造工程设计的权利。

第六条各区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拟进行综合改造住宅所处地理位置、规划条件、抗震鉴定情况,从名册内设计单位中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及投标设计方案适用的原则,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工程项目设计任务。

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设计单位承担的任务量不得超过其设计能力。

第七条住宅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市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计算并下浮20%。

采用工业化加固改造方式的,加固改造系数取为1.4;采用传统加固改造方式的,加固改造系数取为1.2。

第九条入册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三)不得进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精心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入册企业在工程设计和实施时,应当遵守其递交的合格承包人名册入册资格审查文件中的各项承诺。其设计人员配备情况应当与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相符,否则实施责任主体有权中止合同。

第十一条入册企业资质等级因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入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名册:

(一)在入册申请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资质被降低后不满足入册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设计合同的;

(四)因行贿受贿、转包挂靠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第十三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清出名册企业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