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15号

发布时间:2016-05-10 点击数:108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结合《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管〔2015〕321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实施以来的反馈意见,现对评标办法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明确,同一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两家时,确定其中两家参加资格预审的具体办法。

具体办法可规定:由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控股集团公司确定,或者采用其他确定方式,但不得以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前款所指同一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控股的所有公司。

二、关于合理最低价的计算

在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计算合理最低价时,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不纳入合理最低价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商务标的评审 

综合评估法商务标下限分值(常数分)与上限分值(满分)之间的分差不得小于10分。

四、关于技术标的评审

(一)技术标评审因素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4.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

5.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6.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7.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

8.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采用票决制的,每项评审分为满足、基本满足和不满足三个等级,如1-3项中有一项不满足或4-8项有两项不满足的,评委则应认定该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并书面详述理由。综合评估法技术标采用等级制的,应参照执行。

(二)采用打分制的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合格分值下限设置不得超过75分。技术标的各项因素评分区间下限设置不得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50%。

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技术标低于合格分的,应书面详述理由。

(三)采用等级制的技术标评审

综合评估法技术标采用等级制时,当启动投票表决机制后,同意不合格的票数不足半数的,则将不合格的得分按照合格分纳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四)技术标的有效投标人

评标办法采用先确定入围投标人、后进行否决投标评审时,当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应增补入围投标人最终使技术标合格投标人数达到3家(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外),具体办法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关于中标候选人的定标澄清

评标办法采用简单比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排序并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以确认其投标价是否能完成所有工程内容,可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价及商务标投标文件不作修改的前提下,依据复核情况进行技术方案优化和商务报价澄清。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或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2016年2月15日起办理施工招标登记的项目按本通知实施。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1月27日